淮南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第五章 行政检查与处罚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因举报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有本部门负责人签发的检查批准文书;检查结束后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七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国家和省安排的专项行政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省的文件通知。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