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因举报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有本部门负责人签发的检查批准文书;检查结束后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七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国家和省安排的专项行政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省的文件通知。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