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投资者和企业索取书面信息资料,有关机关应当提供。行政机关提供信息或者资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