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第三章 信息公开第十九条已修改投资者和企业索取书面信息资料,有关机关应当提供。行政机关提供信息或者资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