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第三章 信息公开第十八条已修改政务信息应当采取下列方式公开:(一)政府公报、政务专刊;(二)政务通报会、新闻发布会;(三)政府网站、政务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触摸屏;(四)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知晓的方式。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