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第四章 办证审批服务第二十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审批办证事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具体部门和人员,接受有关投资者、企业委托全程代办相关审批手续。行政机关不得因开会、学习等理由影响正常办公。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