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语言文字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实施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人员担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监督员,对社会用语用字情况进行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监督员的工作,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在20日内作出答复和处理。鼓励新闻媒体和公民对社会用语用字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