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责令用字单位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不得评为文明单位;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其他有关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