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审批第九条已废止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十日内核发行政许可证照;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未经行政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