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审批第八条已废止申请设立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拟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地点、环境、设施、设备及布局方案;(二)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三)拟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章程;(四)拟聘用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健康证明;(五)拟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场地证明和必备资金证明;(六)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证明;(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