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审批第七条已废止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符合本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固定场所和配套设施;(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保育与教育人员。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