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公布并实施学前教育发展规划,促进学前教育均衡发展。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发挥示范作用的学前教育机构。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依法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