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学前教育应当遵循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全面健康发展。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