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前教育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收取与学龄前儿童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的;(二)用收费兴趣班、实验班等活动代替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三)所收费用未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