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的制定与落实、经费的投入与使用、保育与教育质量、管理水平、教师待遇等事项进行督查,并纳入年度教育工作督导考核范围。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