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与教育。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幼儿园、托儿所及其他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与教育的机构。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设施,是指用于学前教育的房屋、场地和其他配套设施。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