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第五章 学前教育保障第二十七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学前教育设施的用途,不得侵占、挪用、损坏学前教育设施,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学前教育机构通风、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学前教育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