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第五章 学前教育保障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市、县(区)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配套建设学前教育设施的有关规定,合理布局学前教育设施。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国家建设标准,同步配套建设学前教育设施。属于政府投资的,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二个月内移交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