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学龄前儿童入学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凭健康检查证明等资料办理入学手续。

学前教育机构每年应当按规定对在学儿童组织体检。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