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育与教育第十二条已废止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年龄段招生。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客观真实,并事先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前教育机构的招生与班额设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