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学前教育机构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到原行政许可、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终止办学的,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妥善安置在学儿童,原行政许可、登记机关予以注销登记。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