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刊上予以公布,并在作出解释后十五日内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越权解释或者解释不适当的,由主任会议通知作出解释的机关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作出解释的机关不予改变或者撤销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予以撤销。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