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本市一切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公民都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由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研究;确有立法必要的,提请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立法规划或者立法计划。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