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二)从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体现地方特色,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三)体现人民意志,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四)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障公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五)公平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