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的审议或者审查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的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人说明情况\.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的有关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