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表决的,在第一次会议审议前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审议或者审查,向主任会议汇报审议或者审查意见;在第二次会议审议前由法制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汇报审议意见。经常务委员会一次会议审议表决的,由法制委员会审议,向主任会议汇报审议意见。

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审议或者审查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的有关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