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分组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