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采矿企业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实地界定埋设界桩,设置地面标志。界桩和地面标志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破坏。

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对采矿企业的界桩和标志每年进行一次检查。

地方法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