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已废止国家建设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建设单位未申请单项工程结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