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三章 审计程序第十五条已废止内审机构对本系统的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可以参照审计机关审计程序办理。内审机构应当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完成后的十五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报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应当对内审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抽查。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