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三章 审计程序第十四条已废止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依法出具审计意见书;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