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三章 审计程序第十二条已废止审计机关每年应当根据国家建设项目投资情况,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及时通知有关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提供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真实、完整资料,并不得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或者毁弃。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