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机构的组成、职责、应急行动方案等内容,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后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