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第三十八条有效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机构的组成、职责、应急行动方案等内容,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后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