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安全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燃气经营企业改动燃气门站、调压站、储存站、储配站、气化站、混气站、汽车加气站、燃气管道等市政燃气设施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报燃气管理部门批准:(一)改动方案符合燃气发展规划;(二)符合安全施工要求;(三)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