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燃气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报告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安全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按照技术规范确定的时限,对燃气输配管网进行安全评估,并将安全评估报告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安全评估报告认为燃气输配管网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