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安全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为:(一)低压管道管壁外缘两侧0.5米范围内区域;(二)中压管道管壁外缘两侧0.75米范围内区域;(三)次高压管道管壁外缘两侧2米范围内区域;(四)高压管道管壁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区域。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