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第十六条有效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并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投入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二)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三)供应的燃气符合国家气质标准;(四)定期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燃气种类、气质成分和其他统计数据;(五)燃气价格和服务项目的收费应当符合价格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并公示其收费标准;(六)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