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损毁古树名木标志、保护牌的,由市、县(市、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