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损毁古树名木标志、保护牌的,由市、县(市、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