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对公众举报的损害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举报。举报情况属实的,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适当奖励。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