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县(市、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砍伐、擅自移植、非法买卖的古树名木和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处每株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并处每株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