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古树名木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由县(市、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防护措施。采取防护措施后仍然无法消除危害的,可以采取移植或者搬迁住户等处理措施。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