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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有效
单位或者个人因保护古树名木受到损失或者需要搬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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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