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因特殊需要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报林业、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移植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进行移植,并妥善保护管理。古树名木的移植和移植后五年内的养护,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专业绿化养护单位进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