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制订保护方案;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应当采取避让或者其他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