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禁止下列损毁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砍伐;

(二)擅自移植、非法买卖;

(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刻划、钉钉或者将古树名木作为支撑物;

(四)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易燃物、堆放倾倒有毒有害物品;

(五)硬化固化地面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六)其他损毁古树名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