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条有效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本省内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省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