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有效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具体收支情况。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