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工伤预防工作,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