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学生实习期间,由实习单位和学校缴纳工伤保险费;学生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相应待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