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职工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受到伤害时职工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