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工伤职工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的,其工伤待遇按照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工伤职工工作时间不足1个月的,其工伤待遇按照其1个月的工资计算。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