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有效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经办机构申请工伤待遇的,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